某飼料公司布袋除塵器未進行使用,造成粉塵無組織排放罰款29000元
2022年3月22日,我局對該公司開展雙隨機抽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頂層編號為601的布袋除塵器未進行使用,電動篩使用過程未安裝粉塵收集處理設施,車間生產過程中,窗戶未進行密閉,物料卸料未進行密閉。產生的粉塵未進行有效收集和處理,地面積塵較重。現場不能提供物料卸料布袋除塵設備的運行和維護記錄。
渦陽縣某飼料公司未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易產生揚塵的車間未進行精細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造成粉塵無組織排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按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計算核定,對該企業罰款人民幣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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