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業煙囪(排氣筒)環保高度要求匯總,排氣筒最低高度等規定
本文將為大家介紹工業爐窯、電鍍、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煤炭工業、危險廢物焚燒、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惡臭8個行業污染物煙囪(排氣筒)環保高度要求匯總,排氣筒更低高度等規定:
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新建污染源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速率嚴格50%執行),還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m以上,若高度達不到要求,排放速率嚴格50%執行。
2、《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各種工業爐窯煙囪(或排氣筒)更低允許高度為15m;當煙囪(或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或排氣筒)高度還應高于更高建筑物3m以上。若高度達不到要求,更高允許排放濃度嚴格50%執行。
3、《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氫氣體的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內的建筑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高度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的50%執行。
4、《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般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m,并高于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3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限值的50%執行。
5、《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除塵設備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
6、《危險廢物焚燒標準》
焚燒爐排氣筒高度根據焚燒量、廢物類型確定,不應低于20m;須高于半徑200米范圍內更高建筑物5米以上。
7、《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焚燒處理能力<300t/d,煙囪更低允許高度為45m;焚燒處理能力≥300t/d,煙囪更低允許高度為60m;須高于半徑200米范圍內更高建筑物3米以上。
8、《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排氣筒更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7.1 排氣高度除須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外,還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范圍的建筑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其高度對應的表列排放速率標準值嚴格50%執行。
7.2 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少和,應合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氣簡,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時,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四根排氣簡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簡的有關參數計算方法見附錄A.
7.3 若某排氣簡的高度處于本標準列出的兩個值之間,其執行的更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內插法的計算式見本標準附錄B:當某排氣簡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標準列出的較大或更小值時,以外推法計算其更高允許排放速率,外推法計算式見本標準附錄B。
7.4 新污源的排氣一般不應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氣簡必低于15m時,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按73的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
4.5 每個新建燃煤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按表4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米,鍋爐煙肉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肉周圍半徑 200m 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肉應高出更高建筑物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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