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鍋爐排放標準是由國家環境保護部(現已并入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規定的。該標準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各類燃煤、油、氣、生物質等固體、液體、氣體燃料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以下是鍋爐排放標準的主要內容:
1、煙塵排放限值:燃煤鍋爐≤30mg/m3,燃油鍋爐≤20mg/m3,燃氣鍋爐≤10mg/m3;
2、二氧化硫(SO2)排放限值:燃煤鍋爐≤50mg/m3,燃油鍋爐≤100mg/m3,燃氣鍋爐≤30mg/m3;
3、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燃煤鍋爐≤200mg/m3,燃油鍋爐≤120mg/m3,燃氣鍋爐≤80mg/m3;
4、除污設施使用率:鍋爐煙氣脫硫、脫硝、除塵設備的總體使用率不得低于98%。
標簽: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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